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
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7-04-10 07:07
苏公通〔2007〕47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仍按《江苏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见苏公厅[2007]3号文)执行,其中认定标准以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准。
经研究并请示公安部三局同意,对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是除《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外,未开刀刃且无刀尖或平头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也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二是对《标准》第三条规定的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凡符合《标准》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一律列为管制刀具实施管理,不得在我省范围内销售、携带和使用;三是虽不在《标准》规定的范围,但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准备或携带,明显非生产、生活所需的刀具,也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四是《标准》中所指的管制刀具既可以是各种金属材质,也可以是陶瓷等其他非金属材质;五是《标准》中“小于”不包括本数,“大于”、“超过”包括本数,“刀尖角度大于60度”包括无刀尖或平头的刀具。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治安、法制部门和派出所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和省厅有关管制刀具认定的文件精神,准确理解标准,吃透精神实质,对工作中查获涉及管制刀具的案件,应当准确定性,区别情节,依法处理。3月底前,各市公安局要全面完成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4月1日起全面实施管制刀具认定工作。
江苏省公安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和国家有关民用刀具技术标准,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四日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图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图二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
图三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图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图五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见图六)。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见图六)。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见图六)。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见图六)。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见图六)。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见图六)。
图六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见图七)。
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