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江苏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15-05-06 00:00
《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3月20日以省政府第101号令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施行以来,公安消防部队职能不断拓展,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三位一体”中心任务日趋繁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消防安全压力增大,而公安现役警力十分有限,无法有效覆盖。为有效解决公安现役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我省按照《消防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着力构建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具有江苏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目前,全省共有政府专职消防队890个(含698个乡镇保安消防队),人员9000余人,队伍、人员数量均已超过现役力量。政府专职消防队自组建以来,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为服务我省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14年,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独立扑救火灾4850起、协助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2356起,参加抢险救援及社会救助1862次,抢救遇险人员85名,保护财产价值2.46亿元。
我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起步较早,发展较快,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较高,呈现出整体推进、全面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导致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属性和人员身份不明确、管理不规范、保障不到位、工资待遇差、人员“招不来、留不住”等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的“瓶颈”问题。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因此,为发展壮大我省消防力量,进一步提高防控火灾能力,推进专职消防队建设与管理,有必要制定《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制定过程
2013年初,经提请省政府同意,将《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纳入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7月,将《办法》(送审稿)报送至省法制办进行初步审查和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会同省法制办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省发展改革、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以及13个省辖市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在江苏政府法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汇总各地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后,我们会同省法制办对这些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尽量予以采纳。之后再次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送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2014年4月和10月,陪同省法制办到昆山、宜兴、南通、海门等地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意见,并实地考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立法调研情况,对照第二次书面征求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立法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对《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针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性质、用工方式、经费保障等问题,专门征求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的意见,并先后三次赴省编办就相关条款进行沟通和协调。2014年10月,省法制办召集省发改委、编办、财政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地税局召开协调会。根据会上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我们再次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
制定依据
《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等相关文件,并学习借鉴了云南、四川、山东、浙江、辽宁等地立法经验。
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重点围绕解决制约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单位性质、建队标准、人员管理、综合保障等瓶颈性问题做了顶层设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明确单位性质。目前,全省各地均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但是《消防法》没有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性质,使其在单位登记、招用人员、队伍管理、经费保障上出现很多问题。总队多次与省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沟通协商,确保《办法》既与当前机构改革精神和方向一致,又能解决实际问题。《办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进行法人登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结合各地实际,分为行政或事业单位,既有利于完善劳动用工制度,也有利于提高队员待遇和地位,更有利于解决队员出路问题,为保障队伍稳定、提升战斗力提供了制度支撑。
二、细化建队标准。针对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城镇化区域不断扩大和部分乡镇农村地区无专业消防力量等实际,《办法》明确科学合理的建队原则和标准,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按规模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3辆消防车,不少于24名政府专职消防员;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2辆消防车,不少于16名政府专职消防员;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不少于1辆消防车,不少于5名政府专职消防员。同时,将乡镇保安消防队明确为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依托公安派出所或其他机构建立。此外,要求消防队在辖区内年出警数连续2年达到全省平均水平2倍的,应当在该区域内增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三、规范招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在编制员额配备上,规定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商公安机关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的要求,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可通过招聘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种方式招用,并要求省级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招用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在人员管理上,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办法》还要求政府专职消防队单独编队执勤,实行轮班制,不同规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保证相应的执勤人数。
四、完善保障措施。要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险)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包括水电费、维修(护)费、专业材料费、专用燃料费、训练费等。同时,明确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人均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