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10474/2018-00001 文        号 苏公规〔2018〕1号
标        题 《江苏省保安服务企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规范(试行)》
索  引  号 0140010474/2018-00001 文        号 苏公规〔2018〕1号
标        题 《江苏省保安服务企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规范(试行)》
《江苏省保安服务企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规范(试行)》
  • 发布日期:2018-04-10 07:07

苏公规〔2018〕1号


 

江苏省保安服务企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服务企业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安保工作,提高大型活动安保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家标准GB/T33170-2016《大型活动安全要求(1-5)》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根据大型活动承办者委托,负责下列活动的安全工作: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烟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

(三)群众自发聚集的迎新春、觐香撞钟祈福等传统民俗活动和规模性商场促销等活动。

第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根据承办者委托,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维护等安保任务。但是按规定不得使用保安员的部位和事项除外。

第四条  保安服务企业承担大型活动安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底线思维、绝对安全的安全性原则;

(二)专题培训、专项设施、专门人员的专业化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四)优胜劣汰、分级管理的规范化原则;

(五)谁服务、谁负责的责任制原则。

第五条  保安服务企业承担大型活动安保工作,应当根据大型活动承办者的要求部署配置安保资源,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安全评估

 

第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接受大型活动承办者委托,提供安全评估服务。

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遵循系统性、综合性、专业性、特殊性原则,对大型活动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第八条  安全评估应当围绕人员、管理、环境场地、基本资质、设备设施及物品等五个方面因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活动安全风险点、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防范控制措施等事项,并在安全力量、安全设备、安全容量、场地环境、票证管理、临建设施、交通组织、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具体应对措施。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十条  保安服务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应当制定安检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开展活动场馆前期安全检查,应当组织有供电、消防、技术防范等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严密实施,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开展场馆搜爆检查,应当组织搜排爆技术力量和专业装备,对大型活动现场重点部位分区搜爆、复检,并由搜爆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封控锁闭。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开展入场安全检查,应当划定安检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和用于控制人群的硬质隔离护栏,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企业开展入场安全检查,应当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检通道和场所,并就近设置物品临时寄存处。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企业开展入场安全检查,应当根据不同活动情况,制定相应的禁带、限带物品规定,并严格现场人身和物品检查。

 

第四章  秩序维护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大型活动安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并组织岗位培训和安保实战演练。

第十七条  安保人员岗位培训应包括安保工作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素质礼仪和岗位工作程序、技术方法、设备仪器培训等。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落实以下大型活动现场安保措施:

  1. 明确现场组织指挥体系;

    (二)定点、定岗、定责到人;

    (三)为保安员执行大型活动安保勤务提供相应装备器材;

    (四)按照大型活动承办者及公安机关的要求着装、佩戴标识;

    (五)落实机动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六)大型活动安保需要落实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主动与大型活动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联系沟通,根据活动变化相应调整工作方案和力量部署,做好与公安消防、电力、通信、医疗等单位和部门的协同配合。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现场执勤保安员发现可能造成严重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报告现场相关责任单位和公安机关;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五章  条件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按照室内举办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1%、室外举办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2%比例配备专业保安人员,相应委托符合条件的保安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  承办者委托保安服务企业负责大型活动安保业务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保安服务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能够派出满足活动安保需求相应数量的保安员;

    (三)派出的保安员均持有保安员证,并依据职责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

    (四)能够提供派出保安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或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第二十三条  承办者委托保安服务企业负责大型活动安全评估业务,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保安服务企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安全风险评估资质;

    (二)参加过3场以上大型活动安保工作;

    (三)配备具有相应大型活动安保经验、能够从事安全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评估业务的保安服务企业,不得同时负责该场活动的其他安保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企业从事安全检查业务,应当经相关部门许可,并能够提供满足大型活动安保所需的必要安检安保设施以及能够熟练操作安检器材的持证安检人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对大型活动承办者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及其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大型活动承办者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大型活动承办者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企业派出保安员跨省辖市提供大型活动安保服务的,应当向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派出保安员执勤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现场执勤保安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治安保卫责任、组织机构配置、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并在合同签署10日内将保安服务单位负责人和组织机构、岗位配置、职责、人员数量报活动举办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督促保安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派出人员、履行职责,发现保安服务企业安保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经安全许可、由保安服务企业负责安保工作的大型活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对大型活动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对保安服务企业安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考评计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今后选择保安服务企业实施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所称承办者,是指以自身名义发起或受其他单位委托并召集举办大型活动的法人或其他机构。

    本规范所称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是指场所所有者,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场所,并以租赁、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人。属于公共设施的场所,承担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为场所管理者。

    第三十五条  省外的保安服务企业到江苏省从事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适用本规范,并于活动举办日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85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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