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0-03-18 12:28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称号评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省公安厅草拟了《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各界人士可在202032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扬州路10号省见义勇为办公室(邮编210024),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3527487

3、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至:cgh081551@163.com

我们将对反馈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并积极采纳。感谢对江苏见义勇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件: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江苏省公安厅

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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