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
暂行规定》废止意见的公告
暂行规定》废止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1-07-15 17:21
近期,江苏省公安厅根据省政府部署安排,对本厅牵头起草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梳理审核,由于公安部2000年制定了部门规章《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2018年公安边防管理机构改革后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体制作出重大调整,《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先后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进行修改)的主体内容现已不再适用,拟评估后提请省政府予以废止。
为切实做好废止前的评估工作,按照《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现通过互联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7月23日前反馈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联系人:张传孝,025-83525159。电子邮箱:jsgafz@163.com。
江苏省公安厅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