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10474/2022-00002 | 文 号 | 苏公规〔2022〕2号 | ||
标 题 | 《江苏省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
索 引 号 | 0140010474/2022-00002 | 文 号 | 苏公规〔2022〕2号 |
标 题 | 《江苏省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
- 发布日期:2022-06-07 07:07
苏公规〔2022〕2号
江苏省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爆破作业单位包括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依法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其资质条件应当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关于资质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
(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四)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五)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第八条 接收申请材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受理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条件及从业范围表》(附件3)等条件要求,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
第十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许可的,签发、送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对不予许可的,制作、送达《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包括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有效期、签发机关及签发日期等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包括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有效期、签发机关及签发日期等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签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许可证内容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相应变更申请。需调整爆破作业区域的,事前提出变更申请,经准予许可后方可在新的爆破作业区域从业。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相应变更申请。需调整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的,事前提出变更申请,经准予许可后方可按新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业。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的材料提交、接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布等,适用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准予变更或者延续的,应当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签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2年9月30日印发的《江苏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规定》(苏公规〔20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3. 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条件及从业范围表
附件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作业地点 | |||||||
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技术负责人 | 治安保卫负责人 | ||||
姓 名 | |||||||
公民身份号码 |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银行账户 | |||||
证照种类 | 编 号 | 有效期至 | |||||
采矿许可证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煤炭生产许可证 | |||||||
工商营业执照 | |||||||
…… | …… | …… | |||||
种 类 | 姓 名 | 许可证编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
爆破 工程 技术 人员 | |||||||
…… | …… | …… | |||||
爆破 作业 人员 | 爆 破 员 | ||||||
…… | …… | …… | |||||
安 全 员 | |||||||
…… | …… | …… | |||||
保 管 员 | |||||||
…… | …… | …… | |||||
库区 四邻 安全 距离 | 方位 | 被保护对象 | 核定安全距离(m) | ||||
库房编号 | 储存品种 | 核定储存量 | |||||
1 | |||||||
2 | |||||||
…… |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声明 |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设区的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申报要求附后。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分类 | 申报材料的具体目录 | 认定要求 | 装订要求 |
(一) 申请表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 “技术负责人”栏所填人员,同时填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栏的第一人。 | 不装订。 |
(二) 从事的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爆破开采设计施工方案; 5.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 | 签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有效期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 (二)、(三)项合并装订为第一册。封面中间标注“第一册 单位资质及设备证明”。 |
(三) 爆破作业 专用设备清单 | 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并附实物图片说明。 | 拥有的设备应当与其爆破作业活动相适应。 | |
(四) 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 评价报告 | 1.自有仓库的证明文件; 2.由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单位拥有库房所有权和处置权,一般在本单位自有或长期租赁的土地上自行建设的库房。 | 单独作为第二册装订。封面中间标注“第二册 专用仓库证明”。 |
(五)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1.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职责); 2.流向登记制度; 3.库房管理制度; 4.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5.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6.安全例会制度; 7.安全教育制度; 8.安全检查制度; 9.消防管理制度; 10.安全保卫制度; 11.定员定量制度; 12.装卸管理制度; 1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储存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15.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6.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7.丢失被盗抢等案件应急处置预案; 18.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 在形式上,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类材料,应提供申请单位内部印发、盖章的正式文件。 在内容上,申请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防止照抄照搬、不具有操作性而难以落实。 | 单独作为第三册装订。封面中间标注“第三册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
其他装订要求: 1.统一采用A4纸格式,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除需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一律打印。 2.各种证件、凭证的复印件需彩色复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材料如有修改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材料应分三册装订,每册材料应单独制作封面和目录,封面底部居中标注申请单位的名称和总共多少册,目录与内部材料顺序一致,每册材料单独编页。其中,第一册包括第(二)、(三)项内容,第二册包括第(四)项内容,第三册包括第(五)项内容,第(一)项内容不装订。 4.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PDF格式,刻录光盘)各1套。电子文件的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包含3个文件,对应着3册纸质材料,文件名与各册封面上的名称相同,内容和页序应与各册纸质材料相同,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光盘背面上标注申请单位名称。 |
附件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技术负责人 | 治安保卫负责人 | |||||||
姓名 | ||||||||||
公民身份号码 |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净资产 | 万元 | |||||||
专用设备净值 | 万元 | 银行账户 | ||||||||
申请资质等级 | 级 | 申请从业范围 | ||||||||
近3年 单位爆破作业项目施工业绩 | 项目级别 | 项目名称 | 爆破施工日期 | 第一设计人 | ||||||
…… | …… | …… | …… | |||||||
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 | 项目级别 | 项目名称 | 爆破施工日期 | |||||||
…… | …… | …… | ||||||||
种类 | 姓名 | 专业 | 技术职称 | 许可证级别 | 许可证编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 ||||||||||
…… | …… | …… | …… | …… | ||||||
一般工程技术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爆 破 员 | 姓名 | 许可证编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
…… | …… | |||||||||
安 全 员 | ||||||||||
…… | …… | |||||||||
保 管 员 | ||||||||||
…… | …… | |||||||||
库区 四邻 安全 距离 | 方位 | 被保护对象 | 核定安全距离(m) | |||||||
库房编号 | 性质 | 储存品种 | 核定储存量 | |||||||
1 | ||||||||||
2 | ||||||||||
…… |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声明 |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意 见 |
资质等级: 从业范围: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申报要求附后。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分类 | 申报材料的具体目录 | 认定要求 | 装订要求 |
(一) 申请表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 “技术负责人”栏所填人员,同时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栏填为第一个。 | 不装订。 |
(二) 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申请表中所填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一致。 | (二)、(三)(四)项合并装订为第一册。封面中间标注“第一册 单位资质及资产设备证明”。 |
(三) 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其中,验资报告应当附银行入账凭证、银行询证函等文件,评估报告应当附设备清单和购置证明。 | 应当提供实施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 |
(四) 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 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并附实物图片说明。 | 必须同时有施工设备和检测、测量设备;物探、爆炸焊接等特殊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根据单位施工需要作适当调整。设备清单,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中一致。 | |
(五) 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 | 1.自有或租用仓库的证明文件; 2.由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租用仓库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租用期限应当与单位许可证的期限对应,一般应在3年以上。 合同中,对所租库房应在库区平面布置图中予以标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明确出租、承租方的库房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 单独作为第二册装订。封面中间标注“第二册 专用仓库证明”。 |
(六)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1.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职责); 2.流向登记制度; 3.库房管理制度; 4.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5.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6.安全例会制度; 7.安全教育制度; 8.安全检查制度; 9.消防管理制度; 10.安全保卫制度; 11.定员定量制度; 12.装卸管理制度; 1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储存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15.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6.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7.丢失被盗抢等案件应急处置预案; 18.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 在形式上,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类材料,应提供申请单位内部印发、盖章的正式文件。 在内容上,申请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防止照抄照搬、不具有操作性而难以落实。 | 单独作为第三册装订。封面中间标注“第三册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
其他装订要求: 1.统一采用A4纸格式,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除需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一律打印。 2.各种证件、凭证的复印件需彩色复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材料如有修改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材料应分三册装订,每册材料应单独制作封面和目录,封面底部居中标注申请单位的名称和总共多少册,目录与内部材料顺序一致,每册材料单独编页。其中,第一册包括第(二)、(三)、(四)项内容,第二册包括第(五)项内容,第三册包括第(六)项内容,第(一)项内容不装订。 4.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PDF格式,刻录光盘)各1套。电子文件的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包含3个文件,对应着3册纸质材料,文件名与各册封面上的名称相同,内容和页序应与各册纸质材料相同,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光盘背面上标注申请单位名称。 |
附件3
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条件及从业范围表
等级 条件 项目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非营业性 爆破 作业单位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主体资格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法人资格 | ||||
注册资金 | ≥2000万元 | ≥1000万元 | ≥300万元 | ≥100万元 | —— | |
净 资 产 | ≥2000万元 | ≥1000万元 | ≥300万元 | ≥100万元 | —— | |
专用 设备 | 种 类 | 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 有爆破作业 专用设备 | |||
净 值 | ≥1000万元 | ≥500万元 | ≥150万元 | ≥50万元 | —— | |
专用仓库 | 自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 自有经安全评价 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 ||||
近3年 单位 业绩 | 项 目 级别及 数 量 | A级≥10项或 B级以上≥20项 | B级以上≥10项或 C级以上≥20项 | C级以上≥10项或 D级以上≥20项 | —— | —— |
项 目 安 全 | 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 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 ||||
技术 负责 人 | 职 称 | 高级 | 高级 | 高级 | 中级以上 | 中级以上 |
项目管理经历 | ≥10年 | ≥7年 | ≥5年 | ≥3年 | ≥2年 | |
主持过的项目 | A级≥5项或 B级以上≥10项 | B级≥5项或 C级以上≥10项 | C级≥5项或 D级以上≥10项 | —— | —— | |
工程技术人员 | ≥30人 | ≥20人 | ≥10人 | ≥5人 | ≥1人 | |
合计 | 爆破工程技术 人 员 | 中级以上≥15人, 其中高级≥9人 | 中级以上≥10人, 其中高级≥6人 | 中级以上≥5人, 其中高级≥3人 | 初级以上≥3人, 其中中级以上≥2人 | ≥1人 |
爆破作业人员 | 爆破员 | ≥10人 | ≥10人 | ≥10人 | ≥10人 | ≥5人 |
安全员 | ≥2人 | ≥2人 | ≥2人 | ≥2人 | ≥2人 | |
保管员 | ≥2人 | ≥2人 | ≥2人 | ≥2人 | ≥2人 | |
从业范围 | A级以下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 B级以下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 C级以下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监理 | D级以下项目的设计施工 | 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 |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爆破作业人员”,可同时算作“工程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