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修订案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2-08-19 08:56

为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案草案)的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按照有关规定,江苏省公安厅拟定于20229月初召开立法听证会。为此,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听证会代表候选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9月初,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8号,具体时间另行告知。

二、听证事项

(一)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放宽对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准入,不再要求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是否合适和可行? 

(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借鉴国外和我国相关省市的立法例,规定“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自用小微型载客汽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或者增高垫等约束系统。”是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为保障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规定在国省道通行的重型、中型货车靠右通行,是否必要和可行?

(四)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在我省有序健康发展,规定“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和上道路通行的准入、登记、通行及其他要求,由省工信、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另行规定。”是否合法和可行?规定驾驶人应当处于驾驶座位上,且开启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对驾驶人实施处罚;规定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处罚,是否合适,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五)为精准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定“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负有责任的,应当主动接受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是否合适、合法?

(六)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或者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改正完毕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采信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暂停采信措施的,应当向社会公告。”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

(七)规定“从事非法改装机动车经营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幅度是否合适?

三、听证会陈述人

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人员均可报名。

根据报名情况,听证会组织者按照代表不同观点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报名人员中遴选听证陈述人或者邀请部分有代表性的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合计9人。

四、报名方法和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283117时,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传真等方式报名参加听证,报名时需提供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对听证事项的主要论点和理由的书面材料。

联系人:张警官,电话:025-8352437283526424(传真)。

联系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8号,江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电子邮箱:jssgatjtglj@126.com


 

                                                江苏省公安厅

2022年8月19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