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根据2015年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要求: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十条准则》第六条 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时间不得超过5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要在5日内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详细原因及联系方式。第七条 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核不通过信息要在5日内联系申领人,如需重新采集信息的,提醒重新采集,如确实无法通过审核的,告知详细原因。
异地身份证到期,申请人准备在江苏省内进行换领,建议其在居民身份证到期前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根据以上居民身份证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江苏省自2019年起已将制证周期缩短至20个工作日(省外户籍地审核签发的另外延长5个工作日,即需要25个工作日,工作日不含周六、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