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7-02-20 07:07
苏公厅〔2007〕3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管制刀具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
二○○七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
(备注:其中《江苏省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已经废止,执行苏公通〔2007〕47号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依法规范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具体范围以《江苏省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见附件1)为准。
第三条 对涉案刀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由办案单位对照有关规定直接予以确认。
第四条 案件当事人或办案单位对管制刀具的确认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办案单位填写《认定管制刀具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认定。同一案件中,有两把以上相同刀具的,只需委托认定其中一把。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委托认定的刀具,应当指定两名认定人员开展认定工作。经两名认定人员分别认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制作《管制刀具认定书》(见附件3)。
第六条 《管制刀具认定书》应当及时送交办案单位,办案单位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告知时附《管制刀具认定书》复印件,原件随案卷保存。
第七条 案件当事人或办案单位对认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管制刀具认定书》或书面告知结论之日起3日内,由办案单位重新填写《认定管制刀具委托书》,委托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程序与初次认定程序相同,制作《管制刀具重新认定书》(见附件4)。重新认定以一次为限。
第八条 管制刀具认定和重新认定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疑难复杂情况的,经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认定时间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待认定的刀具由认定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统一保管,认定结束后随《管制刀具认定书》或《管制刀具重新认定书》一并退还办案单位,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借用、调换、侵占,严防损坏、遗失。
第十条 凡不需随案移送的管制刀具,办案单位应当及时送交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集中保管。对已结案件涉及的管制刀具,由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组织销毁,并制作销毁清单,如实记录管制刀具的名称、种类、数量。
第十一条 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制刀具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民警察;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责任心强;
(三)经市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案件秘密,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认定管制刀具委托书》、《管制刀具认定书》、《管制刀具重新认定书》由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按规定式样统一印制。认定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1.江苏省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2.认定管制刀具委托书式样
3.管制刀具认定书式样
4.管制刀具重新认定书式样
附件1:
江苏省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应认定为管制刀具:
(一)匕首,包括:(1)刀尖角度小于60度,且带有血槽的单刃、双刃刀;(2)刀尖角度小于60度,且带有刀格、刀身长度大于100毫米的单刃、双刃刀。
(二)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三)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四)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包括:(1)刀尖角度小于60度,且刀身长度大于120毫米的单刃、双刃刀(见图一);(2)无刀尖或者刀尖不明显,但刀身长度大于150毫米,且刀身最窄处小于80毫米的单刃、双刃刀(见图二)。
(五)其他非生产、生活所需,又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各类刀具。
二、满足上述标准,但刀刃未开锋的各类工艺、礼品刀具和武术器械不属于管制刀具范围。
三、刀尖角度是指刀刃和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厘米处的点与刀尖顶点所构成的夹角度数。刀身长度是指除刀柄之外部分的最大直线距离。
本标准所称“小于”、“大于”均包括本数在内。
图一:
图二:
附件2:
认 定 管 制 刀 具 委 托 书
( )公刀认委字〔20 〕第 号
(认定机构名称):
现送检刀具 件,请对其是否属于管制刀具进行认定(或重新认定)。
刀具持有人基本情况:
简要案情:
刀具特征:(委托认定刀具数量较多的可以附清单)
1. 刀 件,主要特征: ;
2. 刀 件,主要特征: ;
……。
经 办 人(签名):
办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对委托重新认定的,应同时送交初次认定的刀具和《管制刀具认定书》。
附件3:
管 制 刀 具 认 定 书
( )公刀认定字〔20 〕第 号
一、办案单位:
二、委托时间:
三、委托经办人:
四、《管制刀具委托书》编号:
五、持有人基本情况:
六、简要案情:
七:刀具特征:
1.刀身长 毫米、宽 毫米、厚 至 毫米,刀尖 度 ,刀刃( 单 双 多 )、
开刃( 是 否 ),自锁( 有 无 ),弹簧( 有 无 ),形状 ,材质 ,其他 ;
2.刀身长 毫米、宽 毫米、厚 至 毫米,刀尖 度 ,刀刃( 单 双 多 )、
开刃( 是 否 ),自锁( 有 无 ),弹簧( 有 无 ),形状 ,材质 ,其他 ;
……。
八、刀具照片(贴在本认定书背面):
九、认定结论:
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之规定,认定:
。
案件当事人或办案单位对上述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认定书或书面告知结论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认定。
认 定 人(签名):
认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认定书一式二份,由办案单位和认定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4:
管 制 刀 具 重 新 认 定 书
( )公刀重新认定字〔20 〕第 号
一、办案单位:
二、委托时间:
三、委托经办人:
四、《管制刀具委托书》编号:
五、《管制刀具认定书》编号:
六、持有人基本情况:
七、简要案情:
八:刀具特征:
1.刀身长 毫米、宽 毫米、厚 至 毫米,刀尖 度 ,刀刃( 单 双 多 )、
开刃( 是 否 ),自锁( 有 无 ),弹簧( 有 无 ),形状 ,材质 ,其他 ;
2.刀身长 毫米、宽 毫米、厚 至 毫米,刀尖 度 ,刀刃( 单 双 多 )、
开刃( 是 否 ),自锁( 有 无 ),弹簧( 有 无 ),形状 ,材质 ,其他 ;
……。
八、刀具照片(贴在本认定书背面):
九、认定结论:
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之规定,认定:
。
原认定结论应予维持(或原认定结论应予废止)。
认 定 人(签名):
认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认定书一式三份,由办案单位、初次认定及重新认定机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