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江苏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09-12-23 07:07
各市、县公安局: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严格考试标准,严肃考试纪律,严把考试质量关,强化源头管理,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是驾驶资格准入的关口,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核发驾驶证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考试发证是实施驾驶证行政许可的最基本要求。各地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高度认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认真做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二、严格执行考试标准和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职能,各地在考试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和省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项目、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开展考试工作,实行科目三场内道路考试,实际道路考试距离相关车型要达到规定的7、5、3公里,坚决杜绝降低考试标准和要求等违规行为。要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替考、场外指导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严禁在驾校内设立分考场,有效预防和杜绝考试中的不公正行为。要认真落实随机安排考试员和考试场地制度、考试员和驾驶学员“双签名”制度。科目三考试中推行使用录音笔等设备,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
三、加强考试设施建设。完善的考试设施是保证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考试的前提条件。各地要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考试必须具备的场地、车辆和设施。到今年底,受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一律使用指纹系统;除三轮汽车、牵引车外,其他汽车科目二考试必须全部使用桩考仪系统,并与驾驶证管理系统关联;科目三场内道路必考和实际道路考试项目必须落实;科目一、二考试场地必须封闭;各科目考场建设、考试用车等设施配备必须符合公安部和省厅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从明年1月1日起,对考试设施实行准入制度,凡达不到公安部和省厅规定要求的,一律取消相关车型的考试资格,违规考试发证的,一律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核发的驾驶证予以撤销。
四、充实考试人员,提高考试员素质。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和省厅关于考试员日考试人数限定和限时工作制度,按照实际考试工作量合理安排考试员,考试员一个工作日内实际道路约考人数按相关车型分别不得超过20人、30人、40人和50人。调整、选拔一批优秀民警充实考试员队伍,抽调具有考试员资格的民警临时担任考试员参与考试,缓解考试压力。要加强对考试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考试员素质,增强责任感,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
五、严肃查纠违规行为。各地要认真执行《规定》,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纪委、督察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规定考试发证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一律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六、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广泛宣传《规定》,设立驾驶人考试发证违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驾校工作人员、教练员和驾驶学员中聘请考试监督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省厅举报电话为:025-83526466。
江苏省公安厅(印)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