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江苏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09-12-24 07:07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要求: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深化对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认识。目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行政争议呈现增多趋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的法定机制,对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9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2006年12月2日,国务院专门召开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要求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提高行政复议能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省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及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公安部通知要求,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两个最大限度”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民警的思想认识,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工作能力,提高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水平,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二、开拓创新,进一步提高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能力。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经验,不断创新发展,继续推出公开、便民、高效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提高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能力。一要坚持便民原则。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切实保障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依法行使各项权利,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公安部《通知》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接收、转送、审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为申请人、第三人依法行使查阅权、知情权提供方便,充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委托代理权,及时审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省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八项措施〉的通知》(苏公厅[2003]540号)有关规定与公安部《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二要全面推行公开审理制度。逐步扩大公开审理范围,改进公开审理程序,增强公开审理效果。对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证据等存在较大争议,并要求公开听取意见的案件,案情复杂、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件,必须公开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可以当面听取意见。公开审理要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意见,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案件,还要听取有关专业人员的意见,不能走过场,流于形式。年内,省厅将制定行政复议公开审理规定。三要探索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处理,以书面审理为主,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复议效率。四要建立复议和解制度。对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统一的案件、由民事争议引发的案件等,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和解、调解等手段协调解决,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五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2007年3月29日,省厅印发了《江苏省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苏公厅[2007]145号),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机关负责人及具有独立执法权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诉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通过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应诉行为,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正确、有序、高效地开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应诉的纠错、监督、指导职能作用。一要健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责任制。正确界定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把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工作绩效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作为考核主要内容。省厅已将地级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内容,各市公安机关也要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交巡警部门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考核。对行政复议应诉中发现的执法问题,要在督促整改、依法纠正的同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原办案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对发现的执法过错按规定追究执法责任。二要完善案件备案、执法建议及案例点评制度。认真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例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对自行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在结案后的五日内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备案,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在结案后的五日内逐级报省厅法制处备案。对个案办理中存在的执法问题,要下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或者执法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办案部门;对普遍性的执法问题,要汇总研判,提出执法指导意见;对发现的敏感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要建立案例点评制度,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典型案例进行点评,以案释法、举一反三,提高全体民警的执法水平。三要建立行政复议应诉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统一执法思想。同时,法制部门要做好与同级信访、监察、督察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沟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加强执法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四、健全机构,进一步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应诉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安行政复议应诉队伍,是提高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水平的重要保证。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应诉队伍建设。一要加强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建设。县、市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案件较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公安部规定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裁决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二要充实调整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根据公安部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案件不得少于3人。各地公安机关要选派精通法律及公安业务,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较强,有基层执法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一步充实行政复议应诉队伍,并加强对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教育培训,结合执法资格认证制度,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制度。三要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装备等,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贯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江苏省公安厅(印)
二00七年六月十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6年9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要求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2006年12月2日,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了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要求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提高行政复议能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和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重要性。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强调:“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国务院第一次召开了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发[2006]27号文件以及国务院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保障人权、纠正错误、教育引导的功能。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努力提高公安行政复议应诉能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要严格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对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除接受当面递交、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外,对以传真方式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也应当接受;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登记、审查、审批和转送制度,公安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要在收到申请书之时起24小时内转交本级机关法制部门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要建立申请人和第三人权益告知制度,切实保障其法定权利;申请人、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要求查阅有关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安排;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的律师要求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申请人的,要在接到会见要求之日起48小时内安排会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要及时调查核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决定。
三、改进案件审查方式,全面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努力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方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全面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要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意见,可以采取当面核实、相互辩论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实行公开审理;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各地公安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和解制度等符合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理。
四、强化监督指导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职能,加强对各部门、各警种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要建立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例上报备案制度。对个案办理中存在的执法问题,要下发执法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办案部门;对普遍性的执法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执法指导意见;对重大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要适时对下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工作绩效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等情况。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法律素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存在执法问题或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组织开展点评工作,并对点评案例中反映出的执法共性问题,提出执法指导意见,编发执法指引,整理下发,供办案民警学习、借鉴。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专题讨论等形式,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状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主动向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通报;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和其他执法实际问题的认识不一致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主动与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努力达成共识。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提出的行政执法建议、司法建议,并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得拒绝应诉。
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三基”工程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夯实行政复议应诉基础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应诉能力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应诉能力。要主动协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努力解决基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短缺等问题。行政复议案件较多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裁决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特点,选派既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公安业务,又有较好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干部从事复议应诉工作,并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办理。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并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所需经费、装备等予以保障,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案补贴,不断改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条件。
公安部(印)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