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机关实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程序规则
  • 信息来源:江苏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10-03-02 07:07


  苏公厅﹝2010﹞97号

本厅各处级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厅机关的政务、警务公开,切实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省厅制定了厅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程序规则。现将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省委政法委。

  本厅党委成员,省维稳办,江苏警官学院。

  

省公安厅机关实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程序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政务、警务公开,建立健全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示和听证制度,切实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厅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公示、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厅拟出台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公示:

  (一)拟定涉及社会治安管理、公共服务的规划;

  (二)起草和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四)制定和实施与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管理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和实施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六)调整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七)涉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重大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重大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事项;

  (八)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警务秘密的事项,不组织公示、听证,但应在内部充分征求意见建议;或仅对不涉密部分组织公示、听证。公示、听证主办单位对拟公示、听证事项是否涉密难以确定的,应当提请厅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

  二、公示、听证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

  第四条 公示、听证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结果作为省厅作出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公示、听证由厅机关具体制定决策事项的部门负责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定决策事项的,由牵头部门或主办部门组织,其他部门参与。

  第六条 拟公示或组织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由主办单位提出,报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同意;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须报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同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经过相关专家论证。厅领导批准同意的公示、听证事项,主办单位应送省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厅纪委(监察室)备案。

  三、公示的基本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厅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公示:

  (一)向社会公示,应通过互联网省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信息公示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

  (二)向全省公安机关公示,应通过公安内网省厅主页、省厅下发的正式文件等方式进行;

  (三)在厅机关内部公示,应通过公安内网省厅主页相关栏目以及印发会议纪要、内部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九条公示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主办单位应当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或民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十一条公示主办单位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厅领导审查,并分送省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厅纪委(监察室)备案。

  四、听证的基本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听证主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互联网省厅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旁听人名额及其报名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5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等。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分管厅领导担任;决策发言人由听证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办单位指派;听证监察人由厅纪委(监察室)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主办单位确认。

  以公开形式举行的听证会,应当邀请新闻记者参加,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四条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的代表;

  (三)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法律工作者;

  (六)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七)听证主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六)项规定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数超过预定名额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听证主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主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主办单位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少于1/5,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不少于1/6,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听证主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听证主办单位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主办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八)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八条听证主办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于5个工作日之内报厅领导审查。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出席的听证代表人数、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听证主办单位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听证主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互联网省厅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并分送省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厅纪委(监察室)备案。

  五、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厅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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