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江苏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14-09-30 00:00
《台湾居民来大陆和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审批》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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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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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大陆和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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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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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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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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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 2.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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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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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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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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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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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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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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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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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20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2.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审批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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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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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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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晰;
(二)提交书面申请。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三)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照片背面本人签名;
(五)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及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正、背面)和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
(六)提交经大陆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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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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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来祖国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申请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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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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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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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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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续费人民币5元
(二)定居证人民币50元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苏价费[2004]468号、苏财综[2004]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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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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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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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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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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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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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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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收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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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收费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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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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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认为该事项公开:真实 〇是〇否 完整 〇是〇否 准确 〇是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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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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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认为该事项应:〇保留 〇取消 〇下放 〇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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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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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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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8352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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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审改办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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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ssgbzq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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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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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