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公安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信息来源:江苏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17-04-19 07:07

苏公通﹝2016﹞391号

各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民委(宗教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公安部等十二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意见》提出了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公安派出所不出具证明的9类事项、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不再出具证明的5类事项和出具证明的9类情形,以及6类需要证明事项的办理方式,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有关证明工作事项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服务工作,务求在简化环节、优化流程、转变作风、提高效能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落实工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当前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一要清理现有出具证明事项。对照《意见》精神,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对《意见》明确需要出具的证明以外,确需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由省级有关单位和部门严格按照程序,统一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事项。二要加快推进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数据开放共享的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间协同联动,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和综合利用,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对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大力推进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确认公民身份的统一标识,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三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通知》要求和《意见》精神传达到基层单位和每一个业务受理岗位,确保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公共服务事项,坚决杜绝违规要求群众出具证明现象的发生。公安部门要和各有关部门之间建立健全联络会商、业务对接、核查反馈、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明确办理流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优化出具证明工作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受理单位。《意见》明确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9类情形的第1、2、3、8类由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第4类由立案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第5类由接报案公安派出所出具,第6类由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第7类分别由涉事地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用于办理婚姻登记的,由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受理和时限要求。公民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和原因说明。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的,不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需要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的,由有关单位派员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对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据实出具证明;对于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应当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临时身份证明由公安派出所打印制作,相片从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下载或由申请人提供。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式样。对于《意见》明确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9类情形的第1、2、3类情形,统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附件1);第4类情形,按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苏民事〔2015〕18号)出具被拐儿童有关证明;第5类情形,出具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附件2);第6类情形,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附件3);第7类情形,出具临时身份证明(附件4);第8类情形,出具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附件5)。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

附件:1.户籍信息证明

2.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

3.非正常死亡证明

4.临时身份证明

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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