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

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9-06-17 17:48

 

为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对《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按照有关规定,江苏省公安厅拟定于20197月中下旬召开《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为此,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听证会代表候选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97月中下旬,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告知。

二、听证事项

(一)为防止具有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同时也为防范废旧蓄电池污染环境问题的发生,规定“电动自行车使用满11年的应当报废。所有人名下有电动自行车达到报废年限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予办理其他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是否可行?电动自行车报废期设置几年较为合适?

(二)我省在全面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性标准后,为确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入,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电动自行车需在本省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省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临时过境的电动自行车除外。”是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是否必要和可行?

(四)为遏制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高发、多发态势,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效能,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可以扣留车辆,并通知所有人、管理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车辆。”是否可行?

(五)在相关国家部委明确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属性,并实施过渡期管理,逐步淘汰,平稳过渡的政策,以及我省设定了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期限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定义,为进一步统一认识,规定“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管理的规定,但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是否必要?

(六)在相关国家部委明确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政策背景下,结合我省实际,为体现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的理念,规定“严格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科学合理确定投放节奏和总量。”是否可行和必要?

三、听证会陈述人

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人员均可报名。

根据报名情况,听证会组织者按照代表不同观点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报名人员中遴选听证陈述人或者邀请部分有代表性的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合计9人。

四、报名方法和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97518时,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传真等方式报名参加听证,报名时需提供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对听证事项的主要论点和理由的书面材料。

联系人:顾警官,电话:025-8352647583526424(传真)。

联系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8号,江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电子邮箱jssgatjtglj@126.com

 

 

江苏省公安厅

201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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