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
  • 发布日期:2024-06-27 10:56


按照江苏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工指导目录〉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24﹞22号)要求,江苏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如下:

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音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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