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5-10-09 15:27
《江苏省保安服务许可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许可、备案等事项: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变更登记;
(二)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开展保安服务备案;
(四)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五)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六)保安员证申领。
第三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保安服务许可备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规范统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 省公安厅建设全省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保障许可备案事项办理工作,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从事保安服务行业的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江苏保安在线”微信应用程序,进行网上许可备案申请、保安员证申领,完善相关数据信息,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实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材料,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证明或者承诺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供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除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实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单一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信息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外商投资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境外人员的,提供所属国家或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注册资本等项目,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填报《保安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
(二)对应变更项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收到许可、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初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许可事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属于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条 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组织对申请保安服务公司的住所、设施、装备进行核查,填写《保安服务公司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行政许可核查记录》,视情作出下列决定:
(一)对许可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经省公安厅复核,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许可变更《保安服务许可证》项目的,经省公安厅复核,在《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上标注变更内容,换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正本;对不予变更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发还《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
第十一条 设立武装守护押运、外商投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省公安厅收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审核材料后,组织对申请保安服务公司的住所、设施、装备进行现场核查,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第三章 保安服务备案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四)分公司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证明或者承诺书;
(五)分公司保安员花名册、保安员证,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分公司还应当提供守护押运人员持枪证。
第十三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在本省开展保安服务业务,应当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日内,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外省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服务项目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跨区域经营的保安服务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服务项目保安员花名册、保安员证、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服务项目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二)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四)保安员花名册、保安员证;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保安培训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四)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证明材料。
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
保安培训单位终止培训的,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交《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当场办理并出具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材料不全的,书面告知补正。
第四章 保安员证申领
第十八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四)经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或者登录“江苏保安在线”微信应用程序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半年内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或者学历情况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规定核发保安员证。
第二十二条 全省推广应用电子保安员证,为公安机关和保安员提供证照查验和电子亮证等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保安服务许可备案材料信息的检查、核查,及时发现、纠正许可备案事项办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保安服务许可备案事项过程中,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信息,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
第二十五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由原发证机关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许可,收缴《保安服务许可证》。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第二十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及分公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备案证明,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安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员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保安员证》。
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自贸试验区对保安服务许可备案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江苏省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备案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