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江苏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14-09-30 00:00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行政许可事项公开
行政许可
|
11
|
|||
项目名称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审批对象
|
企业
|
|
子 项
|
|
|||
审批部门
|
江苏省公安厅
|
受理处室
|
出入境管理总队
|
|
其他共同
|
|
受理处室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8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实施机关 公安部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9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由公安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审批。
|
|||
网上办理
链接
|
|
|||
申报材料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0年7月17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七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章程;
(六)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八)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
申请条件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0年7月17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六条 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四)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五)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第九条 境外机构、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
|
办理流程图
|
外部流程图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法定办结
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期限
|
60个工作日
|
|
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
名称
|
|
中介服务时限
|
|
|
中介收费
依据
|
|
中介收费上限
|
|
|
征求社会
|
您认为该事项公开:真实 〇是〇否 完整 〇是〇否 准确 〇是〇否
|
|||
理由:
|
||||
您认为该事项应:〇保留 〇取消 〇下放 〇改进
|
||||
理由:
|
||||
部门联系
电话
|
025-83526888
|
省审改办征
|
jsssgbzqyj@163.com
|
|
备 注
|
|
附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