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江苏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14-09-30 00:00
2013年江苏省公安厅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㈡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㈢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㈣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㈤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我省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㈥指导、监督全省消防工作。
㈦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㈧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㈨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㈩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收容教养的审批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我省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四)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五)组织开展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十六)统一领导全省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总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制定全省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八)制定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全省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1、江苏省公安厅机关
2、江苏省看守所
3、江苏省公安厅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公安局
4、江苏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
5、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三、2013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按照预知预警预防预控的要求,及早部署、严密落实维稳安保、警卫勤务、反恐处突各项措施,组织开展好维护政治安全专项行动,确保了全省社会秩序良好。
二是科学组织严打犯罪。在快侦快破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大要案件的同时,把侦破大案的方法、手段、机制和资源更多地应用于侦破民生类小案,深入开展打击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打击食品安全、毒品、传销、侵犯知识产权等专项行动,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组织开展“迎亚青、保平安”百日打防攻坚战,精心打造环苏环宁“护城河”,圆满实现了“平安亚青”的目标。
三是精心织密防控网络。深入推进技防城、技防入户、道路监控“3.20”工程、图像资源联网共享平台等技防工程建设,深化平安社区、校园、医院、企业、场所行业等系列创安活动,推进新一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单位内部和其他重要目标安防达标建设,完善违法犯罪警情监测预警、社会面等级巡防、视频巡逻与街面巡防对科、重大警情处置“关城门”、重点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了驾驭动态社会治安的能力。
四是着力强化科技支撑。扎实推进110接处警、指挥调度、视频监控、公安监督等信息平台建设,部署开展省市县公安数据中心建设。大力开展刑事技术、网侦、技侦手段建设,不断推动全省县级刑事技术室、DNA实验室达标建设。着力构建技术研发孵化基地,深入开展社会公共安全重点实验室建设。
五是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基层一线实力,着力建强城市社区警务室和农村中心警务室,调配充实专职社区民警。认真落实公安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推动全省公安业务技术用房、监管场所用房达标建设。积极推进文职雇员规范管理和试点工作,探索解决雇员用工计划、财政保障、职业发展等问题的有效办法。
六是不断改进管理服务。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出台服务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创新实有人员管理服务,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指导各地对户口迁移条件进行适当调整。推动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研究制定并报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苏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全面建成启用全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扎实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和二代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加强公共安全监管,深入实施交通安全生命保障、文明交通等工程,扎实推进平安畅通县市、交通安全示范和“平安走廊”创建工作,积极排查整治交通安全隐患,依法严查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加强校车、大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等重点车辆安全管理。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出台《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江苏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实施办法》等规定,并深入开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第二部分江苏省公安厅2013年度决算表
第三部分江苏省公安厅2013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情况
江苏省公安厅2013年度收入决算189277.51万元,比上年增加7529.64万元,增长4.14%。主要是2013年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较2012年增加所致。
1、财政拨款收入72333.96万元,为当年从省财政取得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16307.25万元,为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省交通控股公司按规定补助全省高速公路交巡警行政业务费收入等。
3、上年结转和结余100636.3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全部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部门支出情况
江苏省公安厅2013年度支出决算87153.41万元,比2012年度增加5777.61万元,增长7.1%。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0万元。主要用于2013年信用管理试点。
2、公共安全(类)支出82464.45万元,主要用于发放在职在编、聘用人员工资及退职(役)人员补助等支出13521.12万元,维持厅机关及所属单位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5418.11万元,以及侦办案件及开展各项业务管理所产生的专项支出63525.22万元。
3、科学技术(类)支出5万元,主要用于科技厅项目补助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249.36万元,主要用于公安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支出和厅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处组织开展老干部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5、医疗卫生(类)支出10万元,主要用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专项工作。
6、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20万元,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监管业务支出。
7、住房保障(类)支出1952.2万元,主要用于发放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1998年后参加工作人员的购房补助。
8、其他(类)支出422.4万元,主要包括省厅在职人员因公出国(境)支出101.21万元和省财政补助南京铁路公安处装备经费支出299万元等。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102124.1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一)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江苏省公安厅2013年度财政拨款支出74178.04万元,占本年支出的85.11%。其中:基本支出20756.3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27.98%;项目支出53421.7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72.02%。
(二)财政拨款支出构成情况
江苏省公安厅2013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0万元,占0.04%;公共安全(类)支出69489.08万元,占93.68%;科学技术(类)支出5万元,占0.0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249.36万元,占3.03%;医疗卫生(类)支出10万元,占0.01%;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20万元,占0.03 %;住房保障(类)支出1952.2万元,占2.63%;其他支出(类)支出422.4万元,占0.57 %。
三、“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3年,江苏省公安厅“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914.0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01.21万元,占5.29%;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620.27万元,32.41%;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963.38万元,占50.33%;公务接待费支出229.18万元,占11.97%。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本单位在财政拨款之外取得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四、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主要是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支出。
五、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主要是省公安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公安业务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主要是省公安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组织活动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七、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主要是省公安厅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办案业务补助支出。
八、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主要是省公安厅参与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业务督办发生的业务补助支出。
九、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主要是省公安厅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十、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主要是省财政厅核拨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及南京铁路公安处的装备经费支出。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